2019年7月9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市場監管委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 889-2019),自7月10日起實施。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出水排入溝渠、池塘等水功能區劃未明確水體且按照出水水質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排放限值建設的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其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于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該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技術要求、水污染物監測要求和實施與監督;適用于規模小于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適用于混入工業廢水或畜禽養殖廢水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控制項目包括pH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和動植物油類共7項指標。《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 889-2019)一方面嚴控排入功能水體的水質,另一方面放寬排入其他功能區劃未明確水體的要求,同時鼓勵生態處理和尾水利用。
該標準實施后,可降低建設和運營成本,促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運營管理,實現讓污水處理設施運行起來的目的,滿足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和改善水環境質量的需求,并將進一步推動天津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動美麗鄉村建設進程。